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30号)

  • 发布日期: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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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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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苍南县灵溪康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70273817F,地址:苍南县灵溪镇渎浦镇江村366-2-3-4号,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茴香,性别:女,身份证号:3303**********4321,出生年月:1972年02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镇江村***号,联系电话:135*****853。

2022年06月0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举报投诉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小区1-18幢实施了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2年06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06月08日,当事人所属的送气工刘奇雷在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小区1-18幢楼下存放已充装的燃气瓶。经现场勘查,规格15公斤的燃气瓶8只,50公斤的燃气瓶1只。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苍综执责改通字〔2022〕第02-608号)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违法事实;

3、授权委托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违法事实。

2022年06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2-01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06月08日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小区1-18幢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330217160003事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苍南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