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112号)

  • 发布日期: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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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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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苍南县盛禾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CRA0M68(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论,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27**********90,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都市御园4幢***号,联系电话:138*****252。

2022年05月0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苍南县灵溪镇环城南路拘留所前路边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05月2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05月08日,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将苍南县灵溪镇城区河滨路(金乡路至东仓路段)易涝点整治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准备倾倒至龙港市228省道修路工地。3辆车牌为浙CD8962、浙CD0677、浙CD3622重型自卸货车在苍南县灵溪镇环城南路拘留所前路边被检查发现,共处置建筑垃圾21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3份、驾驶证复印件3份、行驶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说明5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

2022年05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2-01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2年05月08日在温州苍南县灵溪镇环城南路拘留所前路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第54号关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之规定,鉴于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未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苍南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