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97号)

  • 发布日期: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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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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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浙江中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CQP6L1L,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盐盆街道盛岙村,法定代表人:蒋秉儒 ,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82**********58,出生年月:1985年09月,住址:浙江省乐清市盐盆街道盛岙村,联系电话:188*****890。

2022年04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渡龙安置小区在建工地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04月2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8日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县城新区南扩区渡龙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负责县城新区南扩区渡龙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工程,为该项目土石方工程专业的施工单位。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于2022年04月19日21时将苍南县县城新区南扩区渡龙安置小区在建工地产生的渣土交由苍南县鸿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CD9069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将渣土倾倒至苍南县灵溪镇凤池卫生院前100米处的空地上,倾倒的渣土约18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份、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县城新区南扩区渡龙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浙江中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浙江中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浙江中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章万塔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章万塔处理本案的事实;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复印件2份、蔡祖钩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将建筑垃圾交给苍南县鸿信渣土运输公司所有的浙CD9069重型自卸货车处置并随意倾倒在苍南县灵溪镇凤池卫生院前100米处的空地上的事实;

4、浙江中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核准将建筑垃圾交给苍南县鸿信渣土运输公司所有的浙CD9069重型自卸货车处置的事实。

2022年05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2-009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04月19日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渡龙安置小区在建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与《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54号关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苍南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2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