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91号)

  • 发布日期: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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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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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起定,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27**********77,出生年月:1969年04月,住址:苍南县灵溪镇平南村***号,联系电话:138*****235。

2022年04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金福村实施了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22年04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04月19日21时51分,当事人在灵溪镇金福村路口处驾驶浙CK557R与另两人驾驶浙C12FZ6、浙CC3N36农用车共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约7.29立方米(占地长4.50米、宽2.70米,堆放高约0.6米),另查明,当事人所运建筑垃圾来源灵溪镇城北小区1-3在建工地,该施工单位无任何审批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说明6份,证明当事人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并及时清理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有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事实。

2022年05月0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2-009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04月19日在苍南县灵溪镇金福村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第55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2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