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96号)

  • 发布日期:2022-06-07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字体:[ ]

当事人:苍南县鸿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70YG36,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宫后陈小区1-6幢A座1号一层,法定代表人:黄贤瑜,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27**********55,出生年月:1974年04月,联系电话:188*****331。

    2022年04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凤池卫生院旁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04月2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04月19日你(单位)所属1辆车牌为浙CD9069的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苍南县县城新区南扩区渡龙安置小区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并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倾倒至苍南县灵溪镇凤池卫生院前100米处的空地上,在灵溪镇凤池卫生院旁被我机关执法人员查获,该车装载建筑垃圾(渣土)18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蔡祖钩代为处理本案的事实;

3、2022年4月19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2022年4月19日当事人在苍南县灵溪镇凤池卫生院旁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渣土)的现场情况;

4、浙CD9069的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各1份、证明涉案车辆驾驶员及车辆信息;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运输单位),证明当事人承认2022年4月19日在苍南县灵溪镇凤池卫生院旁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6、调查(询问)笔录1份(施工单位),证明浙江中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渣土)交于当事人处置的事实。

2022年05月0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2-009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04月19日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凤池卫生院旁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第54号关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苍南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2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