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71号)

  • 发布日期: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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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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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耀,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27**********1X,出生年月:1983年11月,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百丈村45号,联系电话:187*****925。

2022年4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成功路与上灵线交叉口附近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4月15日,当事人驾驶蓝白色洒水车于在灵溪镇成功路与上灵线交叉口附近擅自开启消防栓给车辆水罐加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及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有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违法行为。                             

2022年4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2-007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现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2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