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06号)

  • 发布日期: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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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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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承涨,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27**********74,出生年月:1939年03月,民族:汉族,工作单位:龙庆古寺,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双家洋村***号,联系电话:178*****793。

2021年12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水利局案件移送发现当事人在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双家垟村龙庆古寺实施了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01月24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 当事人陈承涨未经水行政部门审批,从2021年4月份开始,在灵溪镇双家垟村龙庆古寺周边建设道路,占用龙庆塘河面积360平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在灵溪镇双家垟村龙庆古寺周边建设道路的违法事实;

3、测绘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灵溪镇双家垟村龙庆古寺周边建设的道路占用的河道面积为360平方米。

2022年04月0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听告字〔2022〕第02-0006号《行政处罚(听证类)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双家垟村龙庆古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330219090000事项以及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温综法发〔2021〕121号)第十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七日内清理填占龙庆塘河的渣土、石头等(占用龙庆塘河面积360平米),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