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81号)

  • 发布日期: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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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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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汝枝,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27**********19,出生年月:1961年12月,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岭东村,联系电话:158*****670。

2022年4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海峡大道三维电子公司旁实施了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吴汝枝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海峡大道三维电子公司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经测量,生活垃圾的体积约为8.5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你(单位)在灵溪镇海峡大道三维电子公司旁存在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在灵溪镇海峡大道三维电子公司旁存在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            

2022年4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2-008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4月18日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海峡大道三维电子公司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330217E14000事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