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苍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发布日期:2022-06-16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财政局
  • 字体:[ ]

关于征求《苍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苍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起草《苍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16日前反馈至苍南县财政局。

联系人:苍南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77-68611599

电子邮箱:cngzjc@126.com

 

附件:苍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财政局

2022年6月16日


征求意见反馈结果:
           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7月16日,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温州市苍南县门户网站发布《苍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单位或者个人反馈意见。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温州市苍南县政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苍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苍南县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使用企业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企业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不包括不动产。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除国有企业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外,由各县属国有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苍南县财政局(苍南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县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县属国有企业采购政策及有关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负责县属国有企业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方式及中标(成交)结果的备案;

(二)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制订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三)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做好采购文件、公告的编制及备案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五)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做好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采购限额标准服务类项目为100万元人民币、货物类项目为2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统一为400万元人民币。限额标准以上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须通过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的平台和其他国有企业采购平台组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为国有企业自主采购项目,由各县属国有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成立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采购、投资、财务、生产、技术、法律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购活动决策管理。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企业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加强采购决策监督。

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及本办法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二)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

(三)负责对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对采购文件及公告进行审核备案;

(四)负责组织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做好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供应商投诉及举报案件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落实国有企业采购监管主体责任,明确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企业采购日常工作的管理,并对所属企业的采购行为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中托管企业的采购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职责由受托监管单位履行。

 

第三章  采购当事人

第九条 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第十条 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采购人对采购文件、公告、方式和签订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平、公正、合理性负责,对采购投诉和纠纷处置负责,自觉接受各监管主体的监督、指导和管理。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采购活动中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事宜的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选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遵守本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代理国有企业采购事项。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严重失信行为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定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采购管理办法,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县属国有企业制定的采购管理办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企业采购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实施采购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需求、采购项目执行、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

(三)明确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会计服务、评估审计、系统和技术项目维修维护等经常性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其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必须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采购活动决策机制和执行程序,并明确具体采购项目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落实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

 

第五章  计划与需求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内容,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生产经营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强化计划内项目管理,严控计划外项目。

第二十条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加强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评估论证和集体研究决策等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采购政策规定、采购预算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制定采购实施方案,为确定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评价等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经县属国有企业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原参加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六章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二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自主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按县属国有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国家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或在其他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的,须将确定的供应商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符合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之间及内部可以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为县国有全资企业的,在采购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采购,并按要求组成协议采购小组,采购过程的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为县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需逐级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购。

第三十一条 对县属国有企业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的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从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方式的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期限结束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县属国有企业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验收结果须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存档。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活动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县财政局(国资办)及县属国有企业应每年组织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经内部法务部室或法律中介机构审核。

第三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按需在企业或政府有关网站、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及过程,其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采购项目须在县人民政府网“国企管理”栏公告相关采购信息,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应同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苍南县分网公告相关采购信息,但依法应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国资)、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对投标供应商反映的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答疑回复。投标供应商认为国有企业答疑回复处理结果不合法的,可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为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对采购当事人泄露标底等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违反国家招标采购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县财政局(国资办)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限制其参与苍南县国有企业采购活动。

第四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内设纪检监察及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察工作。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要求,采购人应在合同或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县财政局(国资办)可根据需要发文调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苍南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原《关于加强全县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通知》(苍国资办〔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