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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障工作,帮助成年孤儿顺利融入社会发展,规范会商协作议事流程,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文件规定,现将《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抚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6日。联系人:黄崇焕;联系电话:0577-59897129。
附件:
1《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抚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2《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征求意见反馈结果:
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6日,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温州市苍南县门户网站发《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抚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单位或者个人反馈意见。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温州市苍南县政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1
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抚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与定义
3.1 成年人
3.2 社会安置
3.3 集中供养
3.4 供养服务机构
4 工作要求
4.1 工作目的
4.2 基本原则
4.3 工作协调机制及部门职责
5 安置途径
5.1 社会安置
5.2 集中供养安置
6 安置程序
6.1 评估
6.2 申请
6.3 审核
6.4 安置
6.5 回访
7 关爱保障
7.1 社会安置
7.2 集中供养安置
附录A(资料性) 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抚养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表
附录B(资料性) 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抚养孤儿成年后安置通知书
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抚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抚养孤儿成年后(以下简称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安置工作要求、安置途径、安置程序、关爱保障等。
本文件适用于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的安置工作。
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部队服役的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毕业或退役后适用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成年人
是指满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3.2 社会安置
是指具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孤儿成年后,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等社会救助方式进入社会生活。
3.3 集中供养
是指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儿成年后,安置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3.4 供养服务机构
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孤儿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救助供养服务的养老机构等(含公建民营服务机构)。
4 工作要求
4.1 工作目的
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帮助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顺利融入社会发展,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4.2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适应发展
2)政府扶助,平稳过渡;
3)部门协作,统筹兼顾;
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4.3 工作协调机制及部门职责
4.3.1 工作协调机制
县民政(县未保中心)、财政、司法、住建、公安、人社、医保、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单位和各乡镇在党委领导下,依《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建立专题会议制度。
4.3.2 部门职责
4.3.2.1 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1)完善安置政策,制定年度安置计划,协调研究解决安置中存在的问题;
2)指导督促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的安置组织实施工作;
3)将成年孤儿安置所需资金按规定和程序申请部门预算;
4)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低保、“两项补贴”等应救尽救;
5)做好政策宣传,关爱帮扶成年孤儿等工作;
6)部门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做好成年孤儿身体状况评估、意愿征集、安置建议方案拟制、档案资料完善、遗留问题处理、办理离院手续等工作。
4.3.2.2 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工作职责
1)做好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身体状况评估、意愿征集等;
2)拟制安置建议方案、完善档案资料;
3)其他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3.2.3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将成年孤儿安置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安置费用。
4.3.2.4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评估等工作;
2)为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3)部门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
4.3.2.5 住建部门工作职责
1)将符合条件的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纳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优先配租,按规定予以租金优惠;
2)部门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
4.3.2.6 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1)做好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的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工作;
2)部门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
4.3.2.7 人社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劳动就业能力鉴定评估等工作;
2)落实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就业服务工作及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
3)提供服务对就业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4)保障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合法劳动权益;
5)部门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
4.3.2.8 医保部门工作职责
1)做好社会安置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在过渡期内的医疗康复保障工作;
2)落实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安置前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无缝”衔接;
3)部门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
4.3.2.9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职责
1)落实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退役后有关安置政策落实;
2)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退役后落户等工作;
3)部门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
4.3.2 残联工作职责
做好残疾的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的权益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服务体系,按规定予以政策优惠。
4.3.2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做好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的集中供养安置工作;
2)推进社区帮扶和个案跟进工作,帮助其适应并融入社区生活;
3)其他关爱帮扶工作。
5 安置途径
5.1 社会安置
对健康的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劳动就业能力的县未保中心残疾成年孤儿,予以社会安置。
5.2 集中供养安置
对残疾或患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不能回归社会独立生活的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转入原送养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按政策予以保障。
6 安置程序
6.1 评估
县未保中心提前2个月对其抚养的年满18周岁成年孤儿的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劳动就业能力等按规定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6.2 申请
6.2.1 申请主体
县未保中心根据评估报告提出安置建议方案,向县民政局提出安置申请。
6.2.2 申请材料
1)安置申请表(参照附录A);
2)安置建议方案
3)原始档案复印件;
4)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成年孤儿健康报告(有效期 6 个月);
6)成年孤儿是残疾人的,提交残疾证复印件;
7)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6.3 审核
6.3.1 审核主体
县民政局安置工作组负责对安置建议方案的审核工作。
6.3.2 安置工作组
安置工作组组成人数应当为奇数,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县未保中心有关人员;
2)养老服务中心有关人员;
3)救助服务中心有关人员;
4)办公室(财务)有关人员。
6.3.3 争议解决
对安置建议方案有争议的,县民政局根据争议内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对其是否具备社会化安置所需的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劳动就业能力进行鉴定,形成鉴定结论。
6.4 安置
6.4.1 制定方案
县民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或鉴定结论,形成分类安置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
6.4.2 落实安置
县民政局下发安置通知书(参照附录B)。接收单位、县未保中心及其成年孤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
6.5 回访
6.5.1 县未保中心在安置工作结束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成年孤儿安置状况,半年后进行回访,一年后进行评估。重点掌握成年孤儿的工作、生活及心理状况,同时提供心理关爱、信息咨询、资源链接等服务。
6.5.2 若成年孤儿生活、工作适应情况良好,结束回访服务;若生活出现困难,及时反馈属地民政部门进行“一对一”个案帮扶。
6.5.3 跟踪回访情况应记录在册,建立回访台账。
7 关爱保障
7.1 社会安置
县民政局应当主动协调解决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住房、就业、户籍、基本生活等关爱保障措施,确保成年孤儿尽快融入社会。
7.1.1 住房
7.1.1.1 一般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住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救助体系,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
7.1.1.2 安置补贴
1)补贴标准
实施一次性住房安置补贴制度,标准按我县上年度未保中心孤儿养育标准总额的10倍。
2)资金管理
a.安置补贴资金实行过渡期代管制度,不直接发给成年孤儿本人。过渡期限自安置之日起满3个自然年。
b.安置补贴资金由县民政局代为管理,建立个人支出台账,成年孤儿依书面申请使用。
c.县民政局原则上应当自收到资金使用申请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d.成年孤儿在过渡期内使用安置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向县民政局提供个人真实合法的相关票据。对未提供前次使用安置补贴资金票据的,再次申请时,县民政局可不予受理。
e.过渡期满后,县民政局将剩余的安置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安置个人银行账户,由其自行管理。
3)使用范围
过渡期安置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专人专用原则。成年孤儿对使用安置补贴资金购置的物资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县民政局一般按以下使用范围进行审核:
a.住房租赁、装修、维护、税费等与房屋有关的支出;
b.购买商品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等生活费用;
c.一次性配备家具、家电、厨房用品等与居住有关的生活必需品添置;
d.过渡期内为改善生活环境而购置的其他合理生活必需品;
e.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理而产生的费用。
f.其他合理支出。
7.1.2 就业
1)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实现就业,根据孤儿意愿,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
2)对有就业能力的,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
3)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在公益性岗位予以过渡性安置;
4)对自主就业或创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培训等支持和帮助。
7.1.3 户籍
1)户口迁移遵循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
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
3)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接收安置的乡镇、街道所在地公共集体户落户;
4)有就业单位的,可选择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
7.1.4 社保
1)做好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衔接工作;
2)根据成年孤儿意愿帮助其参加养老保险。
7.1.5 退役安置
参军成年孤儿退役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国家有关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进行安置。
7.1.6 社会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及时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
7.1.7 安置变更
成年孤儿安置后若遭受重大变故,经综合评估不再适合独立生活且符合集中供养规定的,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政策予以保障。
7.2 集中供养安置
7.2.1 县未保中心成年孤儿转入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后,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政策进行保障。
7.2.2 户籍迁移至该供养服务机构公共集体户;委托在辖区外供养服务机构安置的,其户籍迁移至委托方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4号
[3]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60号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抚养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一寸照片) | |||||
身份证号码 | 健康状况 | |||||||
民族 | 毕业学校及专业 | |||||||
安置 类别 | 安置地(或单位) | |||||||
县未保中心安置建议 |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民政局安置工作组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名):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县民政局 安置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局领导(签名): 主管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县民政局、县未保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编号:
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抚养孤儿成年后安置通知书
×××单位:
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抚养孤儿×××,×性,现年×岁。于×年×月×日由×××送入机构养育。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孤儿×××适合社会化(转入供养服务机构集中)安置。现决定将孤儿×××安置于×××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请于×个工作日内将孤儿接回安置,并做好其相关保障和安全工作。
苍南县民政局(盖章)
二〇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三份,县民政局、县未保中心、接收安置的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启动情形、基本原则、组织实施等。附录A(资料性)未成年人保护案情会商纪要
本文件适用于我县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工作。
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是指围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举办的多方会议。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突发事件影响导致下落不明、接受治疗、被隔离医学观察、被行政拘留或者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形,或因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
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且期限均在6个月以上或者父母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重残、重病、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4.1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在确定服务干预的内容、方法时, 会商应始终权衡相关决策方案是否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4.2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及其生存、发展和保护,都要予以高度重视。在政策规划、服务计划制定、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要。
4.3 尊重保障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不成熟,身体和心理的发展还不平衡。会商过程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感受、认识、理解和选择。
4.4 平等参与
会商过程应创造公平的环境,确保参会人员充分沟通、交流, 经过深入研究、讨论形成会商结论, 避免个人意志主导会议过程与结果,确保未成年人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4.5 生态系统
会商人员应重视家庭的作用,运用生态系统的观点,从未成年人自身及其与家庭、学校、朋辈群体、社区、服务机构等的互动关系中分析问题,识别所需资源,提供政策或支持性、保护性、补充性、替代性等的专业服务,促进未成年人发展。
4.6 保密
参加会商的所有人员, 不应擅自对外泄露或公开会商的相关材料、会商过程与结论的记录, 应严格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程序启动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个案会商:
1)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大决策,需县级多部门协同作出的;
2)跨县或跨乡镇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特殊个案需要多部门协调会商的;
3)涉及以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重大事项需县级多部门协调处理的:
a)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
b)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身客观原因导致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
c)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缺失关爱保障工作的;
d)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急需救助保护的:
e)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过程需生态系统支持的;
f)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
g)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重大事项的。
4)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未明确规定且亟待解决的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
5)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请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复杂问题的;
6)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交办的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重要事项的;
7)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重大事项需要多部门协调会商的。
6 组织实施
6.1 启动程序
6.1.1 申请会商
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或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认为需要开展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个案会商时,向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商申请。
6.1.2 启动会商
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适时召开个案会商会议,并向会商会议参与单位及人员送达咨询事项。
6.2 参加人员
参加会商人员宜包括:
1)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属地民政部门负责人:
2)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人:
3) 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有关成员;
4)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社工:
5) 未成年人保护权益监督专员;
6) 办案民警:
7) 未成年人居住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儿童督导员:
8) 未成年人居住地所在的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儿童主任:
9) 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的教师:
10) 医护专业人员:
11)法律专业人员:
12) 心理专业人员;
13)知悉案情或熟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其他人员。
注:必要时,会商可分别邀请相关未成年人、监护人及其近亲属参加,确认其态度与意见后 即可请其离会: 邀请未成年人参加的, 宜通过视频连线或其他间接方式进行, 不宜让其直接面对参与会商的其他人员。
6.3.1 个案通报
申请会商部门及相关会商人员等通报会商事项,提出专业意见,供参会人员讨论。
6.3.2 讨论研判
参与会商人员依据事实情节和相关法律政策提出意见建议及行动计划,按照会商原则,讨论列出主要事项。
6.3.3 作出结论
1)按民主集中原则就相关议题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案情会商纪要》 (参照附录 A),并由会商人员签字确认。
2)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保存《未成年人保护案情会商纪要》与会商录音、录像等资料。
6.3.4 跟踪落实
经过会商达成共识的未成年人保护个案,原则上由相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遇到特别情况或需要出台政策予以明确的,时间可视情况延长,但需报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2] 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苍未保委〔2022〕2号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未成年人保护案情会商纪要
个案编号:
基本情况 | |||||||||
未成年人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会商召集人 | 会商时间 | 会商地点 | |||||||
会商过程 (可附页) | |||||||||
会商结论 (可附页) | |||||||||
会商人员名单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签名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