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17号

  • 发布日期: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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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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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计忠,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04**********35,出生年月:1988年11月,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斗南村天玺福邸**幢***室,联系电话:137*****088。

2022年02月0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兴园路两岸新天地9-11幢行道树前实施了随意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2年02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2月8日21时,当事人在苍南县灵溪镇兴园路两岸新天地9-11幢行道树前抛洒、倾倒生活垃圾,体积约3.6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与主体资格;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抛洒、倾倒生活垃圾的现场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随意抛洒、倾倒生活垃圾的事实。

4、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

2022年2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2-00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02月08日在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兴园路两岸新天地9-11幢行道树前随意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期限内及时整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与《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中第67号关于“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苍南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