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40号)

  • 发布日期: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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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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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苍南县球哥二手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98QJN2W,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磉河路67号,法定代表人:兰德球,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27**********55,出生年月:1978年10月,联系电话:136*****158。

2022年02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百丈小区31幢实施了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03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3日,在苍南县球哥二手车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镇百丈小区31幢)超出店门外摆放、展示二手车进行经营作业,占地面积18平方米,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2年2月23日的《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超出门、窗在店门外摆放、展示二手车进行经营作业的事实;                                  

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苍综执责改字[2022]第02-259号)、责令改正复查照片及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2022年2月23日在苍南县球哥二手车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镇百丈小区31幢)超出店门外摆放、展示二手车进行经营作业且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2年03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2-004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2年02月23日在苍南县球哥二手车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镇百丈小区31幢)超出店门外摆放、展示二手车进行经营作业,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行为。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330217211000事项、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温综法发〔2021〕121 号)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