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苍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28号)

  • 发布日期: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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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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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义门,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27**********99,出生年月:1960年06月,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棋南村,联系电话:139*****686。

2022年2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苍南县灵溪镇王宅村王宅大桥旁的河道边存在随意倾倒石材边角料等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2月24日,当事人在苍南县灵溪镇王宅村王宅大桥旁的河道边随意倾倒石材边角料等建筑垃圾。经现场测量,建筑垃圾体积约为4.5立方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证明当事人在苍南县灵溪镇王宅村王宅大桥旁的河道边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现场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在苍南县灵溪镇王宅村王宅大桥旁的河道边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倾倒现场已清理完毕;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苍南县灵溪镇王宅村王宅大桥旁的河道边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2022年3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2022〕罚先告字第02-00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苍南县灵溪镇王宅村王宅大桥旁的河道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将倾倒现场清理完毕,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事项编码330217014000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