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13/2022-7326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2-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征求《苍南县星级农家乐认定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 发布日期: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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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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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县农家乐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旅游行业健康发展,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草拟了《苍南县星级农家乐认定办法(试行)》。现请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责,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2023年3月1日(星期三)下班前将《征求意见反馈单》(加盖公章)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潜艇,浙政钉同号:15868598919)。

附件:1.征求意见反馈单 

2.《苍南县星级农家乐认定办法》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反馈单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文稿标题

《苍南县星级农家乐认定办法》

接收单位


具体内容


具体修改意见


承办人:                                                 联系电话:

苍南县星级农家乐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农家乐规范发展,提升经营服务质量效益,有效保障安全运营,促进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县农家乐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苍南县行政区域内农家乐等级认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在苍南县行政区域内依托乡村资源,以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用房或其他设施为经营用房,经营场所符合相关条件,业主参与服务接待,提供“吃农家饭、住农家屋、看农家景、干农家活、购农家物、享农家趣”等服务,经商事登记的小型经营实体。

第四条农家乐等级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次,用五角星“★”标识,等级越高,表示农家乐的服务条件与质量越好。

第五条农家乐等级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认定、动态监测”原则。

县农业农村局实施三星级及以下农家乐的认定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实施四星级农家乐的认定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实施五星级农家乐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苍南县星级农家乐的认定需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DB33/T 669—2021)要求。

第七条推动农家乐等级认定结果、监测情况与推介宣传、指导服务、政策扶持等紧密结合。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依法取得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所需相关证照;

(二)取得合法证照后实际营业一年以上;

(三)符合《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DB33/T 699)设定的基本要求和相应星级标准要求;

(四)近三年未因治安制度不落实导致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无重大有效投诉;

(五)申报五星级农家乐的,原则上需要获得四星级二年以上;申报四星级农家乐的,原则上需要获得三星级一年以上;三星级及以下等级农家乐可直接申报;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等级认定一般情况下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三星级及以下农家乐程序:

(一)对申报主体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二)成立认定专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对标检查、评分;

(三)根据认定专家小组或第三方的对标检查、评分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情况、认定小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分和评审意见,形成拟认定结果;

(四)拟认定结果在县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星级农家乐。

第十一条四星级农家乐认定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参照五星级农家乐认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认定标准参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制定,并体现在农家乐数字化应用系统;二星级农家乐认定标准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各农家乐进行检查,若有不规范等问题,将取消已认定的结果。

第十四条农家乐等级认定证书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设计,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五条 星级农家乐实行年度监测、三年复评制度。

第十六条农家乐应按相应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参加年度监测,及时提交相关数据、完善信息。

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区域内农家乐的服务指导,推动其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农家乐相关数据互联共享,建立健全农家乐红、黄、绿分色预警机制,不定期开展运营情况指导。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认定等级的农家乐降一等级:

(一)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不按要求参加年度监测的;

(三)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

(四)出现其他应当降级的情况。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认定等级的农家乐取消相应等级;未经认定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一)因治安制度不落实导致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规事件。

第十九条农家乐等级认定三年期满后,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标准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自行下载新的农家乐等级认定证书;对复核不合格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降低等级。

第二十条被降低等级的农家乐,如重新申报等级认定,参照第八条执行。

被取消等级的农家乐再行申报认定的,不能高于原认定等级。

第二十一条农家乐发生法人更换、名称变更、服务类型变化以及其他影响等级认定结果的情况,应在农家乐数字化应用系统中提交相关变更材料,经农业农村部门核对确认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农家乐规范使用等级认定证书,加强日常监督。未经等级认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等级认定证书进行广告宣传、招揽游客等服务经营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