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8期)

  • 发布日期: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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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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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327304732867的“海蜇皮”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8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沪山东路287-297号的苍南县灵溪镇家缘小吃店经营的海蜇皮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为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LH2209040。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处于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合计罚没款566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