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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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灵综执〔2022〕罚决字第01-0005

当事人:章**,性别:男,身份证号:3**************3,出生年月:1968年10月,民族:汉族,工作单位:无,住址:苍南县灵溪镇翔凤社区新华村**,联系电话:1*******0。

2022年09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苍南县灵溪镇天和家园小区北门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09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09月17日15时40分在苍南县灵溪镇天和家园小区北门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取水清洗路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四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取水清洗路面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于2022年09月17日15时40分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取水清洗路面的事实。  

2022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苍灵综执〔2022〕罚先告字第01-0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2年09月17日在苍南县灵溪镇天和家园小区北门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取水清洗路面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