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灵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22号
当事人:苍南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MA2H9C104H(1/1),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上街**号,企业负责人:陈**,负责人称呼:法定代表人,性别:女,身份证号:3**************8,出生年月:1984年01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叶家洋村****号,联系电话:1*******0。
2022年09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华瑞府小区实施了垃圾收集容器设置不规范,未张贴垃圾分类标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09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系华瑞府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2022年0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华瑞府小区垃圾收集容器设置不规范,未张贴垃圾分类标签,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陈**)一份、身份证复印件(陈**)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陈**代为处理本案的事实;
3.华瑞府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华瑞府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
4.《现场照片及说明》三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作为华瑞府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事实;
5.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在华瑞府小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事实。
6. 《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温分类办〔2022〕22号)一份,证明温州市居住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的规范标准。
2022年10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苍灵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1-00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2年09月21日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华瑞府小区垃圾收集容器设置不规范,未张贴垃圾分类标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四十六条与《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第17号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即按照要求设置规范的垃圾收集容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报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行业监管内容。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第17号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序号 | 事项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M(元) | |
17 | 3302******00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500≦M≦1000 | 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 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未履行一项管理责任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1000元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未履行一项管理责任罚款5000元,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6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