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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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灵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41

当事人:苍南县***电动自行车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7MA2HC3FF80,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号,企业负责人:董**,负责人称呼:经营者,类型:个体工商户,性别:男,身份证号:3**************0,出生年月:1983年05月,住址:苍南县马站镇小姑村**号,联系电话:1*********6。

2022年09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号实施了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04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9月23日,在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号超出店门外摆放电动自行车进行经营作业,占地面积为10平方米,且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2022年09月23日的《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店门外摆放电动自行车进行经营作业的事实;

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苍灵综执责改字[2022]第01-252号)、2022年09月24日的《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于2022年09月23日在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号超出店门外摆放电动自行车进行经营作业且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2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苍灵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1-00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2年09月23日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号超出店门外摆放电动自行车进行经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第28号有关“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之自由裁量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将摆放在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362-364号门外的电动自行车清理干净,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28号关于“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序号

事项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罚款金额M(元)

28

3302******00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改正

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100≦M≦500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1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

500≦M≦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