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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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灵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09

当事人:苍南县**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7MA2BYN8697,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类型:个体工商户,企业负责人:许**,负责人称呼:店长,性别:男,身份证号:3**************0,出生年月:1977年01月,住址: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联系电话:1*******7。

2022年09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140号门口实施了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09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0日,未经审批,擅自在灵溪镇建兴西路**号门口的人行道上摆放香炉占用城市道路,占地面积为6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限期改正通知书》(苍灵综执责改通字〔2022〕第01-257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摆放香炉占用城市道路,占地面积为6平方米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苍南县慈缘佛具工艺品商行擅自摆放香炉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

2022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苍灵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1-00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2年9月20日,未经审批,擅自在灵溪镇建兴西路**号门口的人行道上摆放香炉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附件《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二项(市政公用)第1号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附件《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二项(市政公用)第1号之规定。

序号

事项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罚款金额M(元)

1

3302******08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下的

500≦M≦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