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3期)

  • 发布日期: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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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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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广欢的“番茄”和“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该“番茄”为202289日购进,在99日经抽样检验,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豇豆”为2022810日购进,在99日经抽样检验,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913号,本局金乡分局执法人员向陈广欢依法送达了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番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21093286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检验报告编号为No221093285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处以罚款5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8,合计罚没款5308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