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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县政府和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0-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苍政发〔2022〕33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励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试行)

  • 发布日期: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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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基〔2020〕25)文件精神,全面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充分调动各乡镇培育新税源、扩大地方财政收入积极性,助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通知如下:

一、完善乡镇财政体制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促进乡镇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原则。在划分乡镇收入范围时充分考虑基础稳定、具有持续性属性的收入项目。

2.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综合考虑不同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规模、税源基础、财政收入、产业、区域等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差别化管理。

3.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直面乡镇财政管理的堵点痛点难点和薄弱点,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特别是共性和体制机制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补短板、强弱项。

4.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充分调动乡镇促进经济发展积极性,更加突出财政体制对地方财力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二)主要内容

1.划分乡镇类别。

以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集聚辐射作用等因素为依据划分不同类型,分类管理。

第一类灵溪镇;

第二类钱库镇、金乡镇、宜山镇;

第三类矾山镇、马站镇、桥墩镇、南宋镇、望里镇;

第四类赤溪镇、藻溪镇、炎亭镇、大渔镇、沿浦镇、霞关镇、莒溪镇;

第五类岱岭畲族乡、凤阳畲族乡。

2.划分收支范围。

1)收入的划分。

①县级财政收入:非税收入,契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县域内集中缴纳的企事业单位的税收收入(包括金融、电力、邮电通信、烟草等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公路铁路建设项目、核电项目、风电项目等企业税收收入。

②乡镇级财政收入:包括乡镇辖区内(除划为县级收入外)的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总部经济项目的税收收入按实际净贡献度(实际净贡献度=地方综合贡献度-引进企业县级财政奖补,下同)作为划分基数,乡镇基数按同口径计算。

2)支出的划分。

县级财政支出和乡镇级财政支出按财政部制定的年度政府分类科目列支。

    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或跨多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县财政承担,或者由县与乡镇分担。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乡镇行政区内的一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乡镇自行立项建设的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乡镇财政自行承担。

3.确定乡镇收支基数。

1)乡镇收入基数。

以各乡镇近三年同口径乡镇级税收收入入库数平均值,作为收入基数。

2)乡镇支出基数。

①人员经费。由乡镇上年度标准计算的行政事业人员基本工资公务员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人员绩效工资全员绩效奖考核部分、单位缴纳的“五险二金”等经费组成。年休假、县政府考绩奖按照相关文件和年度考核结果下达指标。

②公用经费。根据乡镇行政事业人员编制数或者在编数,行政或参公人员按11000元/年/人事业人员按10000元/年/人计算。

③项目经费。包括消防经费、民族乡工作经费、流动人口协管员经费、片区工作经费、村居(社区)保障经费、综治巡防经费、基层统计员补贴、村居计生服务人员劳务报酬、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社区专职社工经费、关工委驻会五老同志工作经费、村干部关心关爱基金、县派第一书记和农村工作指导员补助、优秀村干部到龄后参考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桥墩水库库区粮食补助等。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一)税收激励考核机制

1.完成乡镇级收入基数激励。完成基数的,按基数的5%给予乡镇分成;未完成基数的,不予分成。

2.乡镇级收入超过基数的增量部分按五类档进行县乡分成:一、二、三类乡镇实行“二八”分成,即县级20%乡镇级80%;四类乡镇实行“一九”分成,即县级10%乡镇级90%;五类乡镇实行“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分成。

3.乡镇级税收收入按增长率进行分段奖补。具体为:0%(不含)-当年度人代会批准的法定增长率(含)部分,按5%比例奖补;当年度人代会批准的法定增长率(不含)-15%(含)的部分,按10%比例奖补;15%(不含)-25%(含)的部分,按15%比例奖补;超过25%的部分,按20%比例奖补。

以上2和3两项奖补资金合计最高限额为增量收入。

4.为加大对乡镇税源培育的考核力度,将税源培育考核结果与税收分成挂钩,对税收分成进行统筹再分配(第五类乡镇不参与)。

1)考核分组。全县16个乡镇(凤阳、岱岭除外)分工贸类乡镇生态类乡镇两组分别进行考核其中工贸类乡镇包括灵溪、金乡、钱库、宜山、桥墩、矾山、马站、望里、南宋9个乡镇,生态类乡镇包括霞关、沿浦、莒溪、赤溪、大渔、炎亭、藻溪7个乡镇。

2)考核内容。根据各乡镇当年乡镇级税收收入与基数对比的增量和增速进行排名(下降的计负数),对第一名赋分100分,往下依名次等额递减1分,最后将增量和增速分别按40%和60%的权重计入百分制总分(附件1)。

3)资金来源。根据当期税源培育考核排名工贸类乡镇以所在组别乡镇级收入最小值为基数,从高到低依次提留0%、2%、4%、6%、8%……作为统筹资金“生态类乡镇以所在组别乡镇级收入最小值为基数从高到低依次提留0%、2%、4%、6%、8%……,另外县政府注资200万进入档区分配,作为统筹资金

4)考核定档。根据各乡镇排名情况,工贸类乡镇组设优秀(第1-2名)、良好(第3-7名)、合格(第8-9名)三档生态类乡镇组设优秀(第1-2名)、良好(第3-5名)、合格(第6-7名)三档。

5)奖金核算。统筹资金50%分配给优秀乡镇(第1名55%2名45%)剩余50%部分分配给良好乡镇工贸类乡镇名次从高到低按30%、25%、20%、15%、10%分配生态类乡镇名次从高到低按40%、33%、27%分配)

5各乡镇要严格遵守属地管理原则,县乡之间或乡镇之间转移税款的,总部经济在县域内更名或迁移的,其税款不计入迁入乡镇的年度完成数。

6核电、风电、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重点工程,其建筑安装税收分享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确定,由县财政视乡镇财力保障情况,给予乡镇适当的倾斜

)非税收入激励机制

1.采矿权出让收入分成。矿业出让收益,指扣除中央分成40%出让成本(矿区范围论证、勘查地质报告、出让收益评估、界桩埋设等),形成的纯收益。县、乡镇、村按纯收益100%采用超额累进方式,分段累加计算留存金额其中:1亿元(含)以内的部分,县、乡镇、村分成比例为60:25:151亿元2亿元(含)的部分,县、乡镇、村分成比例为64:25:112亿元5亿元(含)的部分,县、乡镇、村分成比例为68:25:7超过5亿的部分,县、乡镇、村分成比例为72:25:3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全额返回乡镇建设平台参照执行。

)促进经济发展激励机制

1.资格定补类奖励项目。

1)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所在地乡镇政府10万元/户奖励。

2)推进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所在地乡镇政府2万元/户奖励。

3)推进小微企业园星级创建工作。小微企业园首次获得省、市级三星级的,一次性给予所在地乡镇政府10万元/个奖励;首次获得省、市级四星级(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所在地乡镇政府20万元/个奖励。

4)推进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工作。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所在地乡镇政府50万元/个、10万元/个奖励。

2.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奖励项目。

推进企业上规工作新增规上企业户数给予所在地乡镇政府25万元/户奖励;每退规一户,按50万元/户予以扣罚,在乡镇财政体制结算中扣回。因不可抗力、县域内迁移等因素引起退规的,经县主管部门认定,不予扣罚;因县域内迁移的,不给予迁入地乡镇奖励。

3.数据核校类奖励项目。

1)扶持范围。经县投促中心备案并进行总部经济认定的且符合以下要求的总部经济项目:

乡镇需在对接总部经济企业并有回归意向后第一时间向县投促中心发函报备,并以投促中心出具的总部经济认定文件为准。由县级部门引进且落地在各乡镇的总部企业不纳入激励范围。

引进总部经济出现引进地与落户地相分离情况的,前两年引进奖励归属引进地乡镇,落地乡镇不参与分成,第3年引进地与落户地的收益按5:5分配,第4年起项目引进奖励归落地乡镇。

2)补助标准。总部经济企业在县域内注册后,按实际净贡献度分段计算奖励:

实际净贡献度在40万元(不含)以的,给予净贡献额50%的奖励。

实际净贡献度在4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给予净贡献额60%的奖励

实际净贡献度在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给予净贡献额70%的奖励

实际净贡献度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净贡献额80%的奖励。

对新引进企业当年度完成入库税收总额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乡镇政府特别贡献奖100万元

总部经济引进奖励分两年兑现,每年各兑现50%;乡镇奖励企业奖补总额不超过当年度(按12个月计算)地方综合贡献度。

增人增资政策结算机制

凡县级以上政府出台增资政策,原则上由县财政解决;乡镇政府当年零星增人增资,一至四类乡镇自行解决,五类乡镇参照部门执行。各乡镇根据当年8月份在册实有人数,以人社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清册为标准,参照县本级预算统一编制口径,编制各乡镇的下年预算。

(五)建立乡镇运行经费机制

县财政每年安排乡镇机动专项经费500万元,用于乡镇基本运转补助等。县财政按照本级财力状况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

三、附则

1.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3.办法发布后,我县已发布的相关乡镇财政体制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重大政策变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1乡镇级税收收入考核排名表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1024


附件1

乡镇级税收激励考核排名表

 

 

 

 

 

 

两项合计得分

工贸类乡镇


















































































生态类乡镇
































































:两项合计得分为增量和增速分别按40%和60%的权重计算得出。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