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2-70959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1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告〔2022〕7号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本机关于2020年12月31日依法作出《关于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苍政发〔2020〕38号),决定征收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a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灵溪街129号、131-1号、131-2号房屋已列入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a地块)的房屋征收范围,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林越海(以下称被征收人),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现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为保证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本机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灵溪镇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B-1a地块)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林越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详见附件苍政发〔2022〕28号房屋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人如不服该补偿决定的,可在该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该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灵溪镇灵溪街129号、131-1号、131-2号房屋的补偿决定(苍政发〔2022〕2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
附件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