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6期)

  • 发布日期: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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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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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NCP22330327304732929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5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苍南县灵溪镇大茂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黑芝麻进行抽样,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o:2210938477)。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改正,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5元,处以罚款3300元;合计3375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