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NCP22330327304732515的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叶超民已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的芹菜,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实测值:0.32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 GB 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210933936;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所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数量不多,已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食品不合格的情况事先不知情,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小,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074元,罚款5500元,罚没款合计6574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