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4期)

  • 发布日期: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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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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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381304534135“蒸豆坊红豆冰棍”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4日,温州市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瑞安市顺达冷冻厂销售的温州夏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蒸豆坊红豆冰棍”(规格:75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11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大肠菌群不符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WZA22012631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9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温州夏达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A22012631),当事人对流通领域检验报告的内容提出异议。根据《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复杂疑难执法实务指导意见》第四条“属于菌落总数、大肠杆菌、酸价、过氧化值等出厂后可变化指标超标的,对食品生产者不能仅凭检测报告进行行政处罚,但可将检测报告作为线索对食品生产者同批次或相关食品进行抽样检测。”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9月7日对温州夏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蒸豆坊红豆冰棍”(规格:75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11日)10袋留样产品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H2209014)判定大肠菌群为合格产品。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作出销案决定;”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予以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