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2期)

  • 发布日期: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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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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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327304732689的纯粮米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30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库分局执法人员对苍南县望里镇镇前街179-181号的温州市迦美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粮米酒进行监督抽检,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上述批次纯粮米酒检验结果为酒精度实测值:46.3,标准指标为49.0-51.0,单位:%vol,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LH2208097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涉案物品金额少,且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规定的”的情形,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处以罚款5500元,合计罚没款65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