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4期)

  • 发布日期: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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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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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327304732058的“豆腐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072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灵溪镇石聚村209号苍南县朱梓顺食品小作坊制售的食品“豆腐干”(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721日)进行监督抽检,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断为不合格(报告编号:LH2207092号)。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朱梓顺食品小作坊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非法所得80元,并处以罚款3300元,合计338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