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09011/2022-6909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2-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

关于印发《苍南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10-28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交通局
  • 字体:[ ]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各指挥部: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经局研究讨论,制订了《苍南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18日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工程管理,提高合同管理力度,强化合同履约信誉,预防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到位等不良行为发生。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苍政发〔2021〕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投标文件中所承诺配置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开工前合同约定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实验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及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设计员等人员。

第一节 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人员考勤办法

(一)人员到位要求

1、各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书及合同协议书等要求到位。

2、关键岗位人员在不影响工期、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每月工地出勤率不少于22天。

3、自中标开始至施工阶段结束,原则上不允许施工单位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确需变更的,除羁押、判刑或死亡外,需要向建设单位缴纳违约金。且替换人员的资历、职称及工作年限等均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二)人员在岗考勤管理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将对各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具体工作由监理单位负责落实。

1、考勤

1)监理单位每月对各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签到抽查,每次签到抽查须由本人签到,不得代签。每月随机抽查不少于 5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每月随机对各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签到抽查,抽查次数不限。

2)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电子考勤,电子考勤管理员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并每月汇总上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以便核查。

3)因故外出需请假,无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的,按缺勤论处。

4)考勤汇总表统一在每月5日上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存档,以便核查。

(三)请销假制度

各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因故请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请假一律按离岗论处。

1、项目经理、总工因故请假,需提前 1天通知监理单位总监,填写请假单,并说明请假原因、时间、工作安排及交接人,请假1天及以上(含)经总监批准后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经分管领导(常务副指挥)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每月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8天。

2、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因故需离开工地时,需提前 1 天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原因、时间及工作安排,请假≤1天由总监批准,经总监批准后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备案,请假>1天、≤3天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科科长审批,请假>3天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分管领导(常务副指挥)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每月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8天。

3、若因特殊原因须延长假期的,需经驻地总监通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分管领导(常务副指挥)同意后可续假,但假期结束后须补齐续假手续,但月请假超过8天者罚款按招标文件项目执行。

4、上述人员在假期结束进场后,需及时办理销假。

5、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同时请假人数原则上不得多于 3 人,其中除特殊情况外。项目经理、总工和安全负责人不得同时请假离开现场。

第二条 人员变更管理

(一)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按投标人资格审查时提供的拟派人员名单及开工前合同约定人员到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除羁押、判刑或死亡外,需要向建设单位缴纳违约金。

(二)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如确需变更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人员变更理由充分合理;

2、替换人员的资历、职称及工作年限等均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3、变更后人员应保持固定,不得再次进行更换;

4、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须报监理单位审核,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批。

5、变更审批程序如下:

首先,由施工单位书面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出人员变更要求(函),同时抄送监理单位;其次,施工单位填写人员变更审批表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收到审批表3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批。

6、人员变更,须做好人员变更管理台账。

第三条 违约处罚办法

(一)考勤纪律

1、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若未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按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2、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天者(特殊情况经监理单位批准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同意除外),按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3、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每月考勤抽查中,如发现抽查不在岗一律按旷工按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4、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或现场检查,应邀有关人员未到岗且又未请假,按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二)人员更换

1、违约更换关键岗位人员

违约调换关键岗位人员,按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2、不能胜任的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求予以更换的,按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三)工程质量管理

1、项目总工必须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行技术交底,督促现场技术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2、因现场技术人员对负责的工程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不熟悉而影响工作,或技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没有及时发现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而被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现指出,扣罚责任人和项目经理人民币各1万元。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20万元的处罚金,并予以通报批评且要求施工单位对责任人免职。

(四)合同管理

1、施工单位合同负责人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认真、细致、严谨做好期中计量、工程变更、人员变更等相关材料,同时每月1日上报日常考勤汇总至监理单位审核备案。

2、因上报的计量自审不严,发生超、少、错、漏计量,附件填报、审签有误等,或者材料预付款中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或者工程变更编制存在较多错误,或者人员变更上报不及时或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等,上述任一种情况被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发现并指出,第一次给予警告,并退回整改后重报,第二次被查到每一项处罚责任人5000元,第三次被查到每一项处罚责任人100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程进度

1、为确保项目按期完工,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进度计划,严格对照计划与实际进度的差异,分析原因,查找对策,拟定措施,有力保障施工进度。

2、不能全力保障施工进度,进度滞后计划 10%及以上,第一次扣罚施工单位2万元,第二次扣罚施工单位5万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3、施工单位在县以上交通项目考核评比中,第一次不达标的,项目经理给予20000元罚款,如连续评比第2次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将发文约谈公司法人,并给予项目经理50000元罚款,如连续评比第3次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将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按招标文件项目相关合同条款执行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不良信誉评价。

第二节 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监理单位人员考勤办法

(一)监理单位人员到位要求

1、严格按合同中拟派的监理单位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开展监理服务工作。

2、自中标开始至施工阶段结束,原则上不允许监理单位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确需变更的,除羁押、判刑或死亡外,需要向建设单位缴纳违约金。且替换人员的资历、职称及工作年限等均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3、拟派的监理单位人员到位率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否则按违约处理,具体违约处罚按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4、监理单位人员进、退场须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交进、退场人员审批单,进场人员需提供简历表、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资格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核查。

(二)监理单位人员考勤管理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监理单位人员实行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科负责签到抽查、统计。

1、考勤

①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及合同要求,已进场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按合同要求,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

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随机派员前往监理单位抽查监理单位人员到位情况,每次签到抽查须由监理单位人员本人签到,不得代签。

③监理单位人员内部考勤实行电子化考勤,电子化考勤管理员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科专人负责,并每月进行汇总。

④因故外出需请假,无请假手续离开监理工作岗位的,按缺勤论处,并按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三)监理单位人员请假制度实施细则

1、驻地总监、副总监因故请假需提前1天提出申请,请假≤1天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科科长批准,并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备案;请假>1天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分管领导(常务副指挥)批准后, 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每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多于5天,每月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8 天。

2、专业监理工程师因故请假需提前1天提出申请,请假≤3天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科科长批准,请假>3天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分管领导(常务副指挥)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每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多于7天,每月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8 天。

3、若因特殊原因须延长假期的,需经驻地总监通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分管领导(常务副指挥)同意后可续假,但假期结束后须补齐续假手续。

4、监理单位人员在假期结束后,需及时到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销假,以便整理存档。

5、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请假离开现场,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同时请假人数原则上不得多于3人。

6、申请人填写请(休)假申请单,注明请假原因、请假起止日期及工作交接人等,由本人到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无法到达相关单位的,由监理单位传至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请假。

第二条 监理服务费支付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监理管理工作,加强合同履约能力,积极引入考勤与监理服务费计量挂钩机制。施工阶段月监理服务费按当月实到监理单位月数,并以监理电子考勤、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抽查情况为依据予以计量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阶段当月计量人月数=Σ((考勤实到天数+批准的假期天数)×实到监理单位人员数)/当月总天数。

施工阶段当月监理服务费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施工阶段当月计量人月数。

监理服务费从进场监理人员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批准并实际进场的第二个月开始计费(施工准备期为1个月)。

第三条 违约处罚办法

(一)监理单位人员更换:

1、违约更换监理单位人员,违约处罚按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2、不能胜任的监理单位人员,监理单位不能及时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求予以更换的,违约处罚按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二)监理纪律

1、监理单位应明确进场监理单位人员上下班时间。

2、桩基施工、砼浇筑、预应力施工及隐蔽工程等施工作业时,要制定详细的值班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并上墙,明确人员、交接班时间及内容,做好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未到,前班人员不得下班。

3、总监要对当班值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每周不少于二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将随机抽查。如发现监理单位人员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从事其它事情(如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打牌等)以及总监未进行检查记录的,第一次被查到处罚责任人和总监人民币各 500 元;第二次被查到处罚责任人和总监各1000 元;第三次被查到扣除责任人和总监当月监理费,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考勤

1、无正当理由,已进场监理单位人员每月出勤不足22天者,违约处罚按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2、未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同意任意请假的,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处罚按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3、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每月考勤抽查中,如发现抽查不在岗一律按旷工按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4、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或现场检查,应邀有关人员未到场且又未请假的(迟到半小时按旷工处理),按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四)旁站工作

1、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情况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上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明确旁站部位及旁站工作要求,严格按要求执行旁站监理工作,并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

2、旁站监理人员不到岗、中途离岗、未按有关要求进行旁站监督检查及未及时填写旁站记录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将随机抽查。第一次被查到处罚责任人和总监人民币各 500 元,第二次被查到处罚责任人和总监各 1000 元; 第三次被查到扣除责任人和总监当月监理费,并予以通报批评。

3、因工作不负责任以致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违约处罚按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4、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程质量管理

1、项目总监必须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工作,督促现场监理单位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制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要点。

2、因现场监理人员对负责的工程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不熟悉而影响监理工作,或监理单位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没有及时发现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而被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有关部门发现指出,扣罚责任人和总监人民币各 10000 元,直至辞退。

3、因监理工作失职,造成被主管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质量、安全事故的,扣除责任人和总监当月监理费,同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辞退。

4、造成重大事故的,扣除总监 3 个月监理费,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辞退。

(六)合同管理

1、监理单位合同专监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认真、细致、严谨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期中计量、材料预付款、工程变更、人员变更、考勤等相关材料,同时认真做好监理单位本部的服务费计量、专监变更、监理单位人员进退场等申报工作。

2、因审核计量不严,发生超、少、错、漏计量、附件填报、审签有误等问题,或工程变更审核不严存在较多错误,或对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不严,人员变更督促不力等,或监理单位本部人员变更、进退场等申报工作不及时,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等,上述任一种情况被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发现并指出,第一次给予警告,并退回整改后重报,第二次被查到每一项处罚责任人和总监人民币各500 元,第三次被查到每一项处罚责任人和总监各 1000 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七)工程进度

1、为确保项目按期完工,监理单位必须全面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进度计划,严格对照计划与实际进度的差异,分析原因,查找对策,拟定措施,有力保障施工进度。

2、因监理单位督促不力,不能全力保障施工进度,进度滞后计划 10%及以上,第一次扣罚责任人和总监人民币各 500 元, 第二次扣罚责任人和总监各 1000 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监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以切实做好“五控一管”为目标,以《监理合同》为依据,实事求是,随机抽查,月度考核,年终汇总。

(二)考核项目

对监理的行为规范、试验检测、工程计量、监理记录及报告、指令畅通、质量连带责任、廉政建设、其它等八项内容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及程序

1、采用扣分制,原则上每月考核一次,以当月单项分扣完为止。

2、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日常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所扣分数纳入当月月度考核。

3、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科具体负责监理月度考核工作,考核标准按本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监理单位。

(四)处罚

1、监理单位人员

1)根据考核标准,每月考核中,因同一监理单位人员扣分达到 5 分(含 5 分),责令监理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2)根据考核标准,每月考核中,因同一监理单位人员扣分达到 10 分(含 10 分),责令监理单位对该监理单位人员处以 500-1000 元的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

2、监理单位

1)每次监理费计量时,按当次计量前月度考核得分值为依据,90 分以上(含 90 分)准予计量当次监理费。

2)当次计量前,月度考核得分值在 90 分以下至 75 分(含 75分)时,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整改,并通报批评。

3)月度考核得分在 75 分以下的监理单位,第一次对该监理单位总监处5000元罚款。

4)连续2次月度考核得分在 75 分以下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将发文约谈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并对该监理单位总监处10000元罚款。

5)每年连续3次月度考核得分75 分以下,撤换不称职的总监及监理单位人员,并与信用评价直接挂钩。

第三节 设计管理办法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设计员管理按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执行。设计单位后续服务工作负责人的人员到位要求、考勤管理、违约处理等参照监理单位总监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