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教育局关于教共体教师交流的相关规定

  • 发布日期: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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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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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区、直属学校,乡镇中小学:

根据苍南县教育局、中共苍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苍南县财政局、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苍南县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苍教发〔2021〕137号)文件精神,建立融合型教共体。为了推动教共体内部师资统筹、调配和交流,优化教共体师资结构,鼓励教共体核心校(校区)教师到成员校(校区)任教。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教共体核心校(校区)到成员校(校区)任教,视为农村支教经历;教共体核心校(校区)到成员校(校区)任教并随迁人事关系,视为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教共体成员校(校区)到核心校(校区)任教须报人事科备案;教共体成员校(校区)到核心校(校区)任教并随迁人事关系须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2021年6月5日后教共体参加交流的教师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7月15日止。


苍南县教育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