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327304732144的玛咖酒(露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7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苍南县熙源超市抽检的玛咖酒(露酒)检测不合格(酒精度实测值:27.3,标准指标为29.0-31.0,单位:%vol,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27588-2011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2210930437。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属于经营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食品标准及质量要求的玛咖酒(露酒)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涉案物品金额少,且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采购票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规定的”的情形,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苍南县熙源超市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的玛咖酒(露酒)1瓶,没收违法所得378元,处以罚款8000元,合计罚没款8378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