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9期)

  • 发布日期: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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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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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300300932205、DC22330300300932206的麻辣味、山椒味海带结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1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两份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WZ22010574、№:WZ22010575),报告载明当事人温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苍南分店销售的“奇爽”海带结(麻辣味)、海带结(山椒味)的铅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属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了整改,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者的经营资质材料,且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涉案“奇爽”海带结铅项目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来源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没收扣押的海带结(麻辣味)0.91Kg和海带结(山椒味)1.006Kg,并没收违法所得1053.04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