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5期)

  • 发布日期:2022-10-10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324304831845的“蜜汁鸭腿”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720日,温州市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嘉县桥头镇新浦供销超市销售的苍南县华一食品厂(普通合伙)生产的“蜜汁鸭腿”(规格:100/袋;生产日期:20220522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永嘉县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JF202207113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8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苍南县华一食品厂(普通合伙)送达了永嘉县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F202207113),当事人对流通领域检验报告内容提出异议。根据《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复杂疑难执法实务指导意见》第四条“属于菌落总数、大肠杆菌、酸价、过氧化值等出厂后可变化指标超标的,对食品生产者不能仅凭检测报告进行行政处罚,但可将检测报告作为线索对食品生产者同批次或相关食品进行抽样检测。”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8月15日对苍南县华一食品厂(普通合伙)生产的“蜜汁鸭腿”(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05月22日)10袋留样产品实施监督抽检和2022年8月8日生产的“香辣鸭翅”(规格:100克/包)库存的1000袋(1件*40包)同类产品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H2208023、LH2208024)判定菌落总数均为合格产品。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作出销案决定;”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予以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