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温苍综执〔2020〕催告字第07-0003号)

  • 发布日期: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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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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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仁届

本机关于2021年06月07日对你(单位)作出温苍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即拆除苍南县沿浦镇东浦小区D栋二单元501室入户门左侧(面积为4.54平方米)的卫生间,并处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你(单位)已缴纳罚款,但至今未改正违法行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拆除苍南县沿浦镇东浦小区D栋二单元501室入户门左侧(面积为4.54平方米)的卫生间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其它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即温苍综执〔2020〕催告字第07-000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