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17/2022-55309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卫健局 |
生成日期 | 2022-0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住所: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渎浦路和惠达路交叉路口 。
第三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是经中共苍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苍南县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开办资金5万元,由苍南县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全县爱国卫生运动提供指导和服务等。
第六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行业管理部门:苍南县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苍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苍南县卫生健康局的权利:
(一)提出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苍南县卫生健康局的义务:
(一)支持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宗旨,维护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的党的建设、组织人事、行政后勤、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由苍南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管理。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负责业务运行事宜。
第十二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七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不再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由苍南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三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财务工作由苍南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管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所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苍南县卫生健康局、中共苍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苍南县卫生健康局、中共苍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是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苍南县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