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温苍综执〔2021〕催告字第07-0022号)

  • 发布日期: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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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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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1年07月15日对你(单位)作出温苍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将苍南县绿能小镇C-34a商住楼项目南侧12000立方米的泥浆清理干净,并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故你(单位)应缴纳罚款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改正违法行为,将苍南县绿能小镇C-34a商住楼项目南侧12000立方米的泥浆清理干净,并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报请 苍南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其它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即温苍综执〔2021〕催告字第07-002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