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期)

  • 发布日期: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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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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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灵溪龙舟农副产品商店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灵溪龙舟农副产品商店的“黑芝麻”,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110934211)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12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溪镇广场街81号苍南县灵溪龙舟农副产品商店进行检查,将当事人2021年10月26日黑芝麻抽样检验不合格(酸价项目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未发现黑芝麻。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形状异常的;”之规定,属于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品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利用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2元,处以罚款3300元,合计3342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