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

  • 发布日期: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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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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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单编号为NCP21330327304733166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0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库分局执法人员对苍南县钱库农贸批发市场3-4号的苍南县钱库吴秀芬食品店销售的黑芝麻(生芝麻)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结果为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2110932129。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的规定,属于销售油脂酸败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营业场所经营面积8平方米,主要经营农产品销售,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小食杂店认定条件相似,且属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首次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处以罚款3300元,合计罚没款341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