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规范不设采矿权涉矿工程和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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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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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类涉矿工程和矿产品处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制定了《苍南县规范不设采矿权涉矿工程和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2月11日,如有意见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反馈地址:灵溪镇江滨路188号,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科,请将征求意见反馈单下载填写,封面上注明“《苍南县规范不设采矿权涉矿工程和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字样。

2、反馈邮箱:1036704683@qq.com

附件:1、征求意见反馈单

2、《苍南县规范不设采矿权涉矿工程和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规范不设采矿权涉矿工程和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类涉矿工程和矿产品处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涉矿工程”是指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矿产品”是指持证矿山、治理矿山和涉矿工程开采产生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类矿产;“工程施工建设自用”是指矿产品就地用于本工程回填、边坡防护或者就地用于施工建设等。

二、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办理采矿权出让登记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出让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权,无须另行办理出让登记:

(一)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因施工需要在工程施工范围及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

(二)已取得项目立项文件,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已取得项目立项文件,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不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类矿产且产生矿产品在20万吨以下的建设项目。

三、已取得立项文件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施工设计(方案)的公益性或民生类等建设项目,在项目红线范围内施工,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报县政府“一事一议”。

四、涉矿工程产生的矿产品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转移或者违法填埋、堆放。

五、涉矿工程产生的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多余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中心)作为矿产品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和处置。项目涉及多个乡镇(建设中心)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中心)作为矿产品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和处置。

六、涉矿工程产生的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多余部分,统一交由处置单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矿产品处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不得将矿产品处置收益直接抵扣工程款。矿产品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后,地方留成部分按县乡(镇)两级财政7:3的比例分成。

县级人民政府矿产品处置收益优先用于地质勘查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等方面;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中心)矿产品处置收益可用于新农村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

七、矿产品处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涉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向矿产品处置单位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并做好项目招标与矿产品处置衔接工作。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用地批准资料、施工范围图纸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备案的项目设计(方案)资料以及项目开挖矿产品总量、本工程项目自用矿产品量和多余矿产品量(以下简称“三量”)的测算和评审核实资料。

(二)矿产品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的,建设单位应出具工程自用承诺书,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送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中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由矿产品处置单位委托资质单位进行价格评估,会同县发改、财政(国资办)、自然资源、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建设中心)拟定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处置方案需明确“三量”、处置价格和处置方式。

(三)工程项目竣工后,矿产品处置单位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矿产品受让单位对“三量”进行核实确认,并填写《苍南县“工程采矿”核实确认表》(见附件1),对矿产品处置收益进行结算,确有需要的,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对“三量”进行测算。

(四)持证矿山、治理矿山确因开发利用方案修编、安全设计方案修编、工程变更、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越界、超边坡开采矿产品的,按程序做好方案修编工作。因方案修编(变更)所产生的多余矿产品,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县级财政统一管理,对存在非法开采矿产品行为移交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涉矿工程项目除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和政府规划调整外,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开采方案,确保矿产品开采使用数据准确。确需变更调整开采施工方案的,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按程序做好项目施工方案变更,产生的多余矿产品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五)扣除工程自用部分外多余的矿产品量少于1万吨的,可根据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矿产品与涉矿工程施工合并招标,工程施工投资和矿产品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将矿产品处置收益抵扣工程款。

(六)本《办法》实施前县政府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涉矿工程建设项目,按原处置意见执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尚未明确处置意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明确处置意见但未竣工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对“三量”进行竣工核实备案。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中心)、县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监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中心)是矿产品处置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拟定矿产品处置方案,委托多余矿产品价格评估,对辖区范围内涉矿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设计(方案)建设施工开采矿产资源的,要及时给予制止纠正或移交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二)县发改部门负责矿产品处置公开竞价处置的业务指导工作,会同矿产品处置单位拟定矿产品处置方案。

(三)县财政(国资办)部门负责矿产品处置收益收缴和管理工作,会同矿产品处置单位拟定矿产品处置方案。

(四)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产品处置业务指导和统计等工作,会同矿产品处置单位拟定矿产品处置方案。

(五)县审计部门负责矿产品处置的审计监督。

(六)县交通、水利、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涉矿工程建设监管,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和方案变更的审查等工作,会同矿产品处置单位拟定矿产品处置方案。

(七)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中开挖矿产品涉及的相关业务办理和监管工作。

九、项目建设单位为涉矿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中心)报送施工设计和矿产品使用方案。同时负责对涉矿工程规范施工和矿产品使用进行监管,定期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中心)、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产品开采和使用台账等相关情况。

项目施工单位为涉矿工程规范施工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严禁超越项目红线或变相开挖矿产资源、违规处置多余矿产品、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矿产品开采和使用台账,并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

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苍南县“工程采矿”核实确认表》

附件2、:矿产品处置工作流程


附件1、《苍南县“工程采矿”核实确认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基本情况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三量”复核情况


施工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受让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属地政府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发改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资规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核实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人民政府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矿产品处置工作流程

1、“三量”核实: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人员(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专家库专业人员)根据施工范围图纸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备案的项目设计(方案)等资料,对项目开挖矿产品总量、本工程项目自用矿产品量和多余矿产品量进行测算、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核实;

2、价格评估:矿产品处置单位委托资质单位对多余矿产品价格进行评估;

3、编制方案:矿产品处置单位会同县发改、财政(国资办)、自然资源、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建设中心)拟定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三量”、价格、处置方式);

4、公开处置:矿产品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矿产品处置单位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

5、验收备案:工程项目竣工后,矿产品处置单位组织县发改、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中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矿产品受让单位对“三量”进行核实确认,并填写《苍南县“工程采矿”核实确认表》;对矿产品处置收益进行结算并报县财政(国资)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现向社会各界就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反馈单.xlsx



征求意见反馈结果:

       2022年1月21日至2022至2月11日,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温州市苍南县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苍南县规范不设采矿权涉矿工程和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收到县交通局和县审计局各反馈一条意见。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温州市苍南县政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