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77号)

  • 发布日期:2022-01-21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字体:[ ]

当事人:苍南浙恒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CQLC90X,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城北小区2-28幢102室,法定代表人:陈善邓,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27**********13,出生年月:1988年09月,住址:苍南县灵溪镇城北小区2-28幢102室,联系电话:136*****211。

2021年12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苍南县工业园区成功路熊猫乳业公司前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12月16日0时40分,当事人雇佣渣土运输车浙CD0929在苍南县工业园区成功路熊猫乳业公司前空地随意倾倒建筑渣土。现场勘查,倾倒土方量为17.96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然存在随意倾倒建筑渣土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有存在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渣土的违法行为。

4、车辆行驶证1份、车辆挂靠协议1份,证明车辆浙CD0929随意倾倒建筑渣土的行为与挂靠公司无关。

2022年1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2-027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2月16日在温州苍南县工业园区成功路熊猫乳业公司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并及时主动清理现场。经确认,倾倒区域位于灵溪镇规划区内、建成区外,且未划分主次街道。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36项、《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18〕142 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六项及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谢尚宝

联系电话:0577-59903311

联系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综合执法大楼203室(翔凤片区旁)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