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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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区,各民办中小学校:

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任务。举办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加强党建品牌和党建阵地建设,严格规范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使用统一指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和德育教材,落实规定的学时学分。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治理和教育教学全过程。

(二)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以进入董(理)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

二、严格落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

(三)加快分类登记。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选择,审批机关审核确定。不得设立义务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成分类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分类登记的,年度检查原则上不得评定为“合格”等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已按照分类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四)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均应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严格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得将个人的债务转化为学校的债务。民办学校在办理年度年检时,向县有关部门业务科室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

(五)规范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 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 5 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日常管理

(六)加强民办学校日常监督。以开学常规检查为主,“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辅,对民办学校安全、收费、防疫等工作进行督查,督促学校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教职工管理、教学管理、德育管理、学生管理、招生管理、资产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规范学籍档案管理,人籍一致,手续完备,登记清楚。

(七)规范民办学校教学行为。民办学校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八)严格规范年度检查。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范围,通过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学校限期进行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年度检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可以适当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对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据《温州市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列入失信黑名单。

(九)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9〕91号)等文件规定,规范实习组织,加强实习管理,保障实习安全,强化应急管理,规范实习报备。严禁劳务中介机构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严禁组织未满16周岁学生、一年级学生参加顶岗实习。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必须至少提前10天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并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学生实习。

四、严格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

(十)严格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2号)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18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其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原则,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学生家庭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不再实行收费备案。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其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严禁学校或其他机构以任何名义在学校内代收其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收费应当向受教育者开具财税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主动落实《苍南县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苍教发〔2019〕100号)中“坚持高效便捷,优化就学服务”有关教育缴费要求,实行所有收费项目掌上办,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受教育者收费项目实时缴入的唯一账户。民办学校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应按学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根据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开展,严禁采取强制或变向强制手段收取,或只收费不服务。

(十一)规范收费公示。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学校门户网站常年规范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以及相关减免、退费规定,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要在招生简章(广告)中载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学校实施收费时,实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与学校收费公示栏、招生简章(广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

(十二)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如有发生违规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单位和负责人当年度不得评为年检优秀或先进,连续两年发生违规收费行为的,年检定为不合格单位;同时,县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对违规收费单位进行处罚。对情节典型、性质严重的教育乱收费行为进行通报并取消评奖资格。违规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三)强化财务监管。民办学校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登记管理机关不同,按规定使用相应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政府会计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规范账户管理,原则上同一业务性质的资金往来不得多头开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设立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赠必须进入基金会账户。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学校发展基金,原则上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当年净结余 10%左右计提,当发展基金达到学校近五年平均学费收入的 30%时,可不再提取。民办学校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凡没有独立校舍和重要固定资产的民办学校,应在学校生源较好、资金充足时,提取并维持学费年总收入的 5%作为风险基金。

五、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十四)规范学校招生宣传。民办学校开展招生宣传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送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必须如实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校性质(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学习形式、学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民办初、高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宣传升学率及中、高考状元的招生广告。

(十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不得跨区域范围招生(市级教育审批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和提前招生。

(十六)严格规范录取方式。严格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录取。当招生平台上报名人数少于本校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当招生平台上报名人数超过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数时,须在公证机构参与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按照“三个全部”(全部学校、全部对象、全部计划)的要求,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经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后确认放弃录取的,按预录取顺序号依次递补录取。未超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其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学生报名本校初中的优先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民办学校不得在起始年级预留学位通过非起始年级增班转学等形式从其他学校选拔学生,不得超计划或采取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行为招生。严禁民办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个人合作或运用社会机构测试(竞赛)结果录取招生,严禁民办学校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或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学校以免学费、给予奖学金等不正当手段承诺招生。

(十七)严格规范招生程序。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时间、招生流程、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实施招生。新生一律在《温州市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浙里办APP)平台报名、审核、录取,学校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不得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校园开放日、面试、笔试等任何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不得将学生各类竞赛、获奖、等级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

六、实行行业自律,规范奖惩力度

(十八)全面推行民办教育行业自律。强化民办学校的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组织开展民办教育发展调研活动,了解民办学校发展的状况,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供决策依据;组织民办学校开展互相检查,学习交流,共同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相互监督及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办学,维护民办教育机构整体形象;组织民办学校到先进发达地区参观学习,规范发展,提升办学质量。

(十九)严格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奖惩力度。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给予重点奖励和扶持。参照民办中小学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对教育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存在违规违纪办学行为的学校加大惩治力度。对违反招生政策,影响和扰乱招生及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严格依法依规核减当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政府补助和评先评优资格。严格禁止有性侵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民办教育行业工作,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


附件:苍南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苍南县教育局

2022年1月12日


附件:苍南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