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DC21330300320132894、DC21330300320132892和NCP21330327304733246的黑芝麻、豇豆和红壳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孟天商贸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的黑芝麻,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110932938;其经营的豇豆,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DC21330300320132892;其经营的红壳鸡蛋,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DC21330300320132894。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所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数量不多,已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35.23元,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435.23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