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期)

  • 发布日期: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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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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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胖大姐酒楼销售的即食海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胖大姐酒楼销售的“即食海蜇”(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2日),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HZ-J21102140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批次食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批次产品未留库存。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为轻微,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并且当事人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多次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嘉奖,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2元,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5152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