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期)

  • 发布日期: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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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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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灵溪镇苍鱼水产品经纪人事务所销售的东风螺(活体)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基本情况:

当事人苍鱼水产品经纪人事务所销售的“东风螺(活体)”(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1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CP21330300320132392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批次东风螺(活体)抽样检验不合格(氟苯尼考超标)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签收,且无异议。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时间短、违法经营食品数额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处以罚款30000元,合计324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