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61号)

  • 发布日期: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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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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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章仕创,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27**********56,出生年月:1979年9月,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龙港市章良村**号,联系电话:139*****322。

2021年12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苍南县玉苍路柏悦府前实施了车辆运输过程中出现泄漏、散落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12月7日,当事人驾驶的车辆津RJM255的轻型自卸货车,途径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柏悦府前,车辆出现泄漏、散落运输的石子,导致路面污染,污染长度共计6.6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灵溪镇玉苍路柏悦府前道路上有存在运输过程中石子散落的现场情况;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灵溪镇玉苍路柏悦府前道路上有存在运输过程中石子散落的现场情况;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车辆买卖协议1份,证明车辆津RJM255属于当事人所有。

2021年12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2-026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2月7日在温州苍南县玉苍路柏悦府前车辆运输过程中出现泄漏、散落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车辆运输过程中出现泄漏、散落的行政处罚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清理现场。现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25项、《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18〕142 号)第六条第一、第三和第六项,及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佰肆拾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谢尚宝

联系电话:0577-59903311

联系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综合执法大楼203室(翔凤片区旁)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