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68号)

  • 发布日期:2022-01-14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字体:[ ]

当事人:温州嘉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L36K851,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站前东西安置区2-5幢二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陈敏,身份证号:330327**********64,住址:苍南县灵溪镇横阳二街3号,联系电话:159*****701。

2021年12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大道与灵海大道交叉口实施了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12月10日,当事人在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大道与灵海大道交叉口以北约150米处的绿化带内施工作业,造成植被损坏。经现场测量,绿化损毁面积为18.75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在绿化带内施工造成绿化植被损坏的违法事实;

3、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在绿化带内施工造成绿化植被损坏的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2-026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2月10日在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大道与灵海大道交叉口破坏绿化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破坏植被的行为。

现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133项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施工完毕后五日内恢复绿化,并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谢尚宝

联系电话:0577-59903311

联系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综合执法大楼203室(翔凤片区旁)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