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1〕第 02-0270 号)

  • 发布日期: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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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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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谢孝加,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27**********16,出生年月:1957 年 08 月,民族:汉族,住址:苍南县灵溪镇大门二街 98号,联系电话:138*****292。

      2021 年 12 月 17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苍南县灵溪镇第五小学对面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于 2021 年12 月 17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 12 时 30 分,在灵溪镇第五小学对面空地上倾倒建筑垃圾,倾倒建筑垃圾 0.53 立方米,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1 年 12 月 17 日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1 份,证明当事人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有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行为;

      4、整改后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1 份,证明当事人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问题已整改。

      2021 年 12 月 29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 02-0270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2021 年 12 月 17 日在温州苍南县灵溪镇第五小学对面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整改,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18〕142 号)附件《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 36 项关于“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