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正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65377212Q,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盱江北大道 128 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元,性别:男,身份证号:350402**********12,出生年月:1965 年 02 月,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伍塘路 329 号 15 栋 ,联系电话:188*****066。
2021 年 12 月 04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苍南县灵溪镇江南新区 B-02 地块商品房基建工地出入口处实施了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 年 12 月 04 日上午,当事人在苍南县灵溪镇江南新区 B-02 地块商品房基建工地出入口处,因未对出入工地的工程车辆冲洗干净,造成车辆车轮带泥运行,污染工地出入口及环城南路路面,污染带长 57 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 份,《现场照片及说明》2 份,证明路面污染的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车轮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事实;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书 1 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情况;
4、整改照片各 1 份,证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
2021 年 12 月 23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 02-0264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2021 年 12 月 04 日在苍南县灵溪镇江南新区 B-02 地块商品房基建工地出入口处,因未对出入工地的工程车辆冲洗干净,造成车辆车轮带泥运行,污染工地出入口及环城南路路面,污染带长 57 米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到位,苍南县未公布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则该路段视为非主要街道予以裁量。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25,违法种类:车轮带泥运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浙江省苍南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