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 发布日期: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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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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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苍南县金乡镇呈贺食品店经营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该“黑芝麻”为20216月购进;20211021日经抽样检验,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1102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苍南县金乡镇兴东路22号的苍南县金乡镇呈贺食品店进行相关的监督抽检活动,现场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的“黑芝麻”。20211124日,金乡分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1093212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1124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黑芝麻”。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属于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违法经营额较小,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75元,对其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075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