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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9073/2021-4081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1-07-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图文解读】关于《苍南县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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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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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初,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我县部分机构进行了转隶组建,我县个人建房审批部分主体、审批流程等发生了变化。再者《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建设发﹝2018﹞138号)及其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浙农经发〔2020〕6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苍政办〔2020〕30号)等文件内容,与我县现有个人建房审批文件的内容及审批流程有冲突,为了更好开展我县个人建房规划审批工作,拟定该管理办法。

二、苍南县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以个人名义出资建设低、多层住宅房屋的行为,主要包括拆迁安置、下乡异地脱贫、农民建房、老房拆建、清理补办民房、统规自建等低、多层房屋。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镇内个人建房原则上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农村个人建房原则上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后,对暂未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域的个人建房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做好规划衔接工作。


三、个人建房需申领规划许可的类型及申请的单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授权各基层所负责个人建房的规划行政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项目;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个人建房项目以及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个人建房项目,由申请人提出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项目应由申请人提出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后,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且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后,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地所辖基层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竣工规划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执行。

四、个人建房办理审批流程?

按照自愿申报为原则,申请人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申请人凭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向所辖基层所提出申请,各基层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对个人许可均须实行批前公示。公示过程中咨询、异议、申请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对于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基层所应在承诺期内对受理的个人建房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也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向当地基层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各基层所受理后对符合规划核实要求的,在15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也应作出不予核实决定并说明理由。农民建房现已纳入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理范围,根据《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浙农经发〔2020〕6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苍政办〔2020〕30号)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是?

解读机关: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黄孟恒(苍南县资规局局长)
       联系方式:0577-64771111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