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8/2021-41323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1-05-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 |
关于印发《苍南县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工作制度》已经苍南县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苍南县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工作制度》
苍南县司法局
2021年5月17日
苍南县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切实提高基层管理法治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所、村(社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确认的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是指由司法所、村(社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申报,经苍南县司法局确认资格,负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人员。各司法所、村(社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各设置1名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
第四条 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道正派,品行良好;
2.熟悉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3.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4.熟悉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第五条 司法所联络员工作职责:
1.加强对所在辖区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
2.指导监督所在辖区村 (社区)法律顾问按照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职责要求进行定期联系、走访、服务法律顾问单位,向法律顾问单位发放服务联系卡,建立健全走访、服务登记制度,工作日志制度;
3.解决村(社区)联络员、群众提出的法律需求,或是帮助联系村(社区)法律顾问解决村(社区)联络员、群众提出的法律需求;
4.应当对所在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5.完成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村(社区)法律顾问事务。
第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联络员工作职责:
1.督促本机构法律顾问参与村(社区)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
2.对司法所联络员、村(社区)联络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法律顾问并督促其落实;
3.对法律顾问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的,应调剂其他律师/法工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4.督促本单位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季度向所在辖区司法所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并经司法所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报送重大法律服务活动的信息;
5.督促本单位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年11月初,向法律顾问单位与所在辖区司法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并存档备查;
6. 完成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村(社区)法律顾问事务。
第七条 村(社区)联络员工作职责:
1.宣传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扩大村(社区)法律顾问社会知晓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宣传活动;
2.了解掌握本村(社区)群众的基本情况及其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负责信息收集、登记、申报工作;
3.为本村(社区)需要法律帮助的群众提供法律顾问资源;
4.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必要的服务场所等条件;
5.及时向司法局或是司法所反映法律顾问服务履职情况;
6.对本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7.负责协调处理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群众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 苍南县司法局负责对联络员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培训。
第十条 苍南县司法局(法管科)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代表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第十一条 鉴于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村(社区)联络员原则上由村(社区)两委干部担任(两代表一委员优先担任),司法所联络员原则上由司法所负责人担任。
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的,司法所、村(社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及时调整,并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苍南县司法局法管科。
第十二条 苍南县司法局要将司法所联络员履行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监督指导职责纳入对司法所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苍南县司法局要将村(社区)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机构联络员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苍南县司法局法管科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